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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表燈電價
一、適用範圍:
(一)住宅之用電。
(二)其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、小型器具及動力,合
 計容量未滿100瓩者。
(三)低壓供電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附帶電燈及小型器具。
二、供電方式:
 以交流60赫,單相二線式110或220伏特,單相三線式110/220
 伏特,三相三線式220伏特或三相四線式220/380伏特供電,
 但每戶概以單一方式供電。
三、時間電價契約容量之決定:
 參照第九章之規定。
四、電 價:
 用戶得選按「非時間電價」或「時間電價」計費。

 

(三)供電容量之限制:
 視本公司電力系統負載情形而定,如非夏月、週六半尖
 峰或離峰時間可供容量用罄時,本公司得隨時停止受理
 非夏月、週六半尖峰或離峰電力之申請。
五、電費之計算:
(一)非時間電價用戶:
1.每月電費按實用電度照上列電價計算,但實用電度不
    及底度者按底度計收,其標準如下:
  (1)單相低壓電表每安培以2度計算,但電表容量超出
        10安培者,概以20度計算。
  (2)三相低壓電表每安培以6度計算,但電表容量超出
        10安培者,概以60度計算。
  (3)單相高壓電表3,300伏特者每安培以60度計算,
        6,600伏特者每安培以120度計算。
  (4)三相高壓電表3,300伏特者每安培以100度計算,
        5,700伏特者每安培以180度計算,11,400伏特者每
        安培以360度計算。
2.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、收費,其計費之分段度數概加倍計算。
(二)時間電價用戶:
1.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。
2.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,流動電費依尖峰時間、

    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
    算。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
    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者,基本
    電費按戶及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
    計算,流動電費按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
    電度計算。
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:
夏 月
 基本電費=夏月經常契約電價×經常契約容量+夏月
 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 × [(週六半
 尖峰契約容量+離峰契約容量)-(經常
 契約容量+非夏月契約容量)× 0.5];惟
 後項計得之值為負時,則按0計算。
非 夏 月
 基本電費=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×經常契約容量+非
 夏月契約電價×非夏月契約容量+非夏
 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×[(週六
 半尖峰契約容量+離峰契約容量)-(
 經常契約容量+非夏月契約容量)×0.5]
 ;惟最後一項計得之值為負時,則按0計算。
3.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,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。
4.用戶當月份未用電者(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0),
    基本電費按核定電價50%計算。
5.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,其超出部分按下
    式計算:
(1)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=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
      需量-經常契約容量。
(2)非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=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
      高需量-(經常契約容量+非夏月契約容量)。
(3)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=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
      用電最高需量-(經常契約容量+非夏月契約容
      量+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)。
(4)離峰時間超約瓩數=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
       -(經常契約容量+非夏月契約容量+週六半尖
      峰契約容量+離峰契約容量)。
(5)各時間之超約用電,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,即週
      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
      數,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週六半
      尖峰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。
6.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,超出部分依各
    該不同供電季節、不同供電時間之適用電價,按下
    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,並概不給予功率因數及基本
    電費等電費折扣。
(1)在契約容量10%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。
(2)超過契約容量10%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。

(三)軍眷用電按「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」之規定
計收。選按時間電價計費者,其基本電費不予優惠,流
動電費各時段優惠用電度數依各時段用電度數佔總用
電度數比例分攤,並按核定優惠電價標準計算電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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